近日
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调整贵港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对贵港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收费
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通知》规定,高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公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标准按下表分两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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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两方面政策
一、退费计算方法。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根据实际在校时间退还学费、住宿费。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按90%退还学费、住宿费;入读后经批准转学、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清退剩余学费、住宿费,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的,不予退费。
二是减免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及在原国定贫困县就读普通高中的学生免学费,对就读普通高中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城乡特困救助、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今后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收费减免政策,由教育部门另行组织贯彻落实。学校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对已确认为符合享受免学(杂)费资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学时按标准直接免除有关费用;对于新提出申请免学(杂)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待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认定后,予以免除或补收,确保不因收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通知》要求,(一)规范收费行为。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休学期满复读的,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及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二)落实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官方网站、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及校内显著位置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多种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定期报告情况。公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学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严格按照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要求,每年定期报告年度收费收支情况。(四)强化督促指导。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